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余某某、芦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让其使用,收取场地费每场两百元至五百元不等,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陈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经补充鉴定,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法判断,因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取消了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的规定,对本案情况下如何处理程序上尚无新的规定,而陈美芬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需要治疗恢复后才能确定,本案目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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