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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于2020年8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思南县胡家湾乡黄龙泉村**组**处,利用三张地笼网、一张拦河网进行非法捕捞。次日6时许,陈某甲收取渔网时被思南县公安局胡家湾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44尾。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陈某甲用于非法捕捞的地笼网(长4.3m×宽0.43m×高4cm)×3张、拦河网(长25m×高1m×网目4.5cm)×1张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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