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泾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百度“国美贴吧”搜索、购买刷单诈骗话术,学会了刷单诈骗的方法。后购买作案QQ号码(87934****、270158****、170480****、323221****),再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广告。当被害人添加兼职刷单QQ好友,即要求被害人订购首笔订单,但不要付款,再让被害人下载“小海代付”APP进行代付,代付不成功,遂让被害人扫描其从“富人凌云枭雄哥哥”(黄某某)、“富人如欣”等码商要来的二维码收款骗人,从中收取涉案资金5%-20%的提成。
2020年2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登陆QQ在一个“QQ刷单群”看到刷单兼职消息,添加好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按照上述方法,先用QQ323221****(昵称“陈岚”)给被害人刘某某QQ104390****(昵称“调教狂魔”)发送淘宝链接下单,后发送码商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刘某某按其要求进行操作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900元。当刘某某要求陈某某退款时,陈某某让其添加上线QQ3609294****(情况不详)联系退款,刘某某按照该上线QQ号码发送的淘宝链接被骗给花椒直播账号21155****充值30000元的花椒豆,共计被骗309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发布虚假刷单兼职消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该行为,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非法获利11587元。其中2019年7月20日收到3179元;7月21日收到1050元;8月1日收到425元;9月5日收到300元;9月26日收到891元;10月2日收到891元;10月19日收到450元;10月20日收到404元;10月25日收到2625元;2020年5月14日收到450元;6月26日收到600元;7月2日收到300元;7月10日收到22元。
经本院审查并联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泾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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