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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楼**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某、梁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小额贷款APP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公司提供资金等帮助。2019年2月至8月,***公司结算金额为2610642.41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法所得66364.6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并退缴赃款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缴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的80000元中66364.62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13635.38元退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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