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省**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 ‘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太原市迎某某交通局及郝庄镇政府组织协调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及各村村长召开了该工程施工项目推进会,会议上太原市迎某某交通局及郝庄镇政府向各村村长及负责人介绍了道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及项目补偿政策(每亩3万元标准。先施工后补偿,补偿针对村集体,个人补偿由村集体负责)。2018年10月山西紫通建筑有限公司开始对太原市迎某某郝庄镇大窑垴村工程路段进行施工, 2018年年底,该工程土方项目部分施工结束。2019年8日9日,山西紫通建筑有限公司在对该路段铺油之时,张某某(已起诉)、陈某某于2019年8月以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向村民耕地倾倒渣土、占地为由,阻拦施工,导致工期延误二十余日,后被害人山西紫通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降某某,迫于无奈向张永明协商解决,张某某向其索要10万元的渣土清理费用,后经双方协商定于8万元,2019年9月23日山西紫通建筑有限公司准备继续对该路面施工时,张某某再次以补偿款未支付为由进行阻拦,被害人降某某迫于无奈将8万元转入张某某指定银行卡内,该款项到账后工程才得以继续施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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