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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牛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紫某某紫城镇南城加油站附近一小店内发生争执,被人劝阻后被害人许某某返回**镇**村委会其家中。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服,遂叫来“刘某某”驾车去到许某某家门口,持刀将许某某砍致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后一直未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至今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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