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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宿舍。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8年4月1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昌江县**镇***足浴店找其女朋友曾某某,发现曾某某不在店里,便用手机多次打电话给曾某某,曾某某均未接。于是,陈某某就开电动车到**镇***足浴店找曾某某。当陈某某骑电动车到***饭店门口路边时,看见曾某某坐在一辆白色大众越野车内的副驾驶座上,就用手敲车窗叫曾某某下车,曾某某不肯下车。车主杨某某也叫曾某某下车,但是曾某某还是不肯下车。杨某某准备开车带曾某某离开,陈某某就走到车前面挡住不让行,并用拳头砸车的引擎盖。杨某某开车往前慢慢挪动,往太坡方向开走,陈某某就骑电动车跟在那辆车后面。当陈某某跟到**酒店路段的公交站时,看到车停在那里,杨某某和曾某某已经下车。杨某某看到陈某某赶上来,又想开车离开。陈某某拿起放在电动车脚垫上的一把锁头往杨某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砸,随后又往主驾驶座车窗玻璃上砸。杨某某下车跟陈某某理论争吵,陈某某便拿起手中的车锁往杨某某身上砸,致使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而后强行带着曾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他人受伤,财物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李 颖

书记员:钟莹莹

2020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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