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巷**栋**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左右,嫌疑人陈某某打滴滴出租从**美食城门口顺**路来到**,当时到路口的时候陈某某要求下车,并把左后边的车门打开,滴滴车来不及停车,车门就撞到桥墩上,驾驶员刘某与陈某某发生纠纷,陈某某便打了刘某后就离开,刘某遂报警求助。2020年3月29日上午民警电话通知嫌疑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嫌疑人系事出有因,并且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也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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