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1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律师杨阳,安徽经凯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太和县解放西路国建置地“翰林广场项目”拆迁陷入僵局,王某某(已判刑)受人指使,纠集陈某某等多名**人到被拆迁户家滋扰,逼迫被拆迁户搬迁。**人先后滋扰被拆迁户数家,影响被拆迁户正常生活秩序。由于陈某某等人滋扰效果不明显,开发商不再安排陈某某等人参与拆迁,尔后纠集其他**人继续滋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盲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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