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2日22时许,吕某某(已判刑)受王某某(已判刑)指使纠集孟某某(已判刑)、董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以上三人均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西路南**菜馆门口将陈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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