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家下楼后,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门前,因看车辆不顺眼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的白色捷达牌辽C****0轿车的雨刷器徒手掰弯。
2、2020年3月4日、5日6时许,陈某某从家中下楼后,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门前,因看车辆不顺眼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别克君威牌辽C****7轿车的牌照支架、两个雨刷器依次徒手掰弯。
3、2020年3月8日6时许,陈某某从家中下楼后,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门前,因看车辆不顺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银色启辰牌轿车辽C****5的雨刷器徒手掰掉,并随手扔在被害人的车上。
4、2020年3月9日6时许,陈某某从家下楼后,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门前,因看车辆不顺眼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的五菱宏光牌辽C****2汽车的雨刷器徒手掰弯。
5、2020年3月10日6时许,陈某某从家下楼后,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门前,因看车辆不顺眼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白色丰田牌辽C****9轿车雨刷器的其中一支徒手掰弯。
被不起诉陈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1347元人民币,现因被害人已将雨刷器修复且无实物,故无法鉴定出实际价格。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核查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合同、照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孟某某、柏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年龄在75周岁以上,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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