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张某甲到吴川市**镇**公寓开了**房入住,之后又有三名男青年进入**房并买来啤酒在房间内饮。到凌晨3时许,212房内的黄某某出来要求崔某某开桌球台给他们玩,因怕影响其他客人休息,崔某某就拒绝了黄某某的要求并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解释。10分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张某甲等6人就从房间出来围住崔某某并质问为什么不开桌球台给他们玩,崔某某不出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黄某某、张某甲等人就对崔某某实施殴打,并对崔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浙J7****的丰田锐志小轿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崔某某被毁坏车牌号为浙J7****丰田锐志小轿车损失价格为贰仟陆佰壹拾捌元正(261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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