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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南区******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4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5日被逮捕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在在茂南区**路**美食街“**”店吃宵夜期间,与邻桌的事主彭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致多人受伤。经鉴定,彭某某受轻伤一级;钟某某、杨某某受轻微伤。经审讯,陈某甲对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和解谅解情节、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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