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4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14日颍上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伙同曹某甲(另案处理)、曹某乙(另案处理)在颍上县**镇****北门对田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并致李某某轻伤后果。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仅有曹某丙(另案处理)供述陈某某系曹某甲纠集到达案发现场,但陈某某辩解其事前没有与曹某甲计议,到达现场后看见要打架就躲起来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明知曹某甲要与田某某斗殴人受邀前往,也无法证实陈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颍上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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