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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街**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4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2月份,陈某某在泉塘维也纳酒店开一间房间,容留李某某、柳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9年2月末,陈某某在位于长沙县**街道**街自建民房的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柳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3、2019年6月12日晚上,陈某某在位于长沙县**街道**街自建民房的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或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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