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寻衅滋事行为,2012年11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先后于2013年11月7日、2016年5月2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拘役四个月;因吸毒行为,2019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0日、同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同年3月10日、同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德山**村**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马某某(因吸毒已处罚)各出资100元,由陈某某找他人(身份不详)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在陈某某家三楼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
2、2019年5月中旬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马某某各出资100元,由陈某某找他人(身份不详)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在陈某某家三楼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后戴某某(因吸毒已被强制戒毒)来陈某某家中,三人一起吸食。
3、2019年6月24日或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马某某各出资100元,由陈某某找他人(身份不详)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在陈某某家三楼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
4、2019年6月份,戴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家中找王某某(诨名“某某”)购买麻古和冰毒后,戴某某辉、陈某某、王某某及其朋友在陈某某家吸食毒品。
5、2019年5月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丁某某共同出资300元,由陈某某找他人(身份不详)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在陈某某家三楼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后马某某来到陈某某家中一同吸食。
6、2019年6月某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丁某某相邀吸毒,由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某”(王某某)并向其支付200元购买毒品,“某某”将毒品麻古和冰毒送到陈某某家楼下,由丁某某取回毒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丁某某在陈某某家中三楼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形成完备的证据锁链证实各次容留吸毒的具体人员、经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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