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肖某某(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明知广西省爆发非洲猪瘟疫情、禁止广西省内生猪调动至外省的禁令的情况下,联系广西中介“东哥”(身份不明,待查),双方谈好以生猪每斤5. 55元、中介费每斤2角的价从广西购进生猪。肖某某讲好价后以8000元的价格作为酬劳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车从广西省运输生猪至江两萍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广西省爆发非洲猪瘟疫情、禁止广西省内生猪调动至外省的禁令的情况下仍同意运输。2019年3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付某某驾驶一辆赣籍货车在广西省南宁市坛洛镇附近装载132头(共计17870公斤)生猪,陈某某将生猪重量告知肖某某。肖某某将生猪款、中介费218130打给“东哥”指定的账户。陈某某装猪后,按照肖某某的指示的线路,从南宁市坛洛镇驾车出发途径醴陵等地,再运往江西萍乡。2019年3月27日,陈某某与付某某驾驶的货车至沪昆高速金鱼石省际收费站时,被醴陵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查获。经查,陈某某货车所载132头生猪未经检疫,价格总价值244500元。经鉴定,陈某某货车所载132头生猪动物疫病检验呈PCV2(圆环病毒核酸)阳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根据醴陵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要求,联系肖某某打款前来对所扣押的生猪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单据、说明、手机微信联系截图、畜牧局关于本案移送资料复印件;3.证人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所运输的来自疫区的生猪虽然没有经过检疫,但经检验没有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协助对所运输生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醴陵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一台作为肖某某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的证据随案移送醴陵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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