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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时许,公安接到报警称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南湖路附近有人躺在地上,情况不明。随后天府新区分局巡警贾某某带领辅警傅某某、郭某某、兰某某到报警地址附近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满身酒气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正在拦截过往车辆,民警贾某某等人随即将陈某某从路上规劝至路边,并安抚陈某某在路边等候其家属。在等候过程中,陈某某情绪激动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先是不停扇自已耳光,然后突然向辅警郭某某左脸扇了一耳光,随即民警贾某某等人将陈某某控制,并口头传唤至华阳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辅警郭某某的伤情经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面部挫伤。陈某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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