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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家住资中县**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9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02 月18 日11 时15 分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中闸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普某某、廖某某接到值班室指令称在广福路**小区门口有一辆电动车被洒水车洒水滑倒发生纠纷,中闸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普某某赶到现场后就看到现场有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陈某某不听民警的劝导还在现场用手机拍照以及起哄,后中闸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普某某、廖某某准备把陈某某带回所上的过程中准备带上车的时候民警王某某被该男子用脚踹到胸口处,后王某某与前来增援的民警郭某某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强行拉上警车后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某某系故意犯罪的证据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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