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双城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双城区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魏某某、王某某,在查处双城区**出租汽车公司的黑LJ****出租车在双城区客运站门前违规载客行为时,黑LJ****司机陈某某为了逃避处罚,在运管站工作人员魏某某拽住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门,并责令陈某某停车接受调查时,陈某某强行开车,并放任拽车门的运管站工作人员魏某某的安危不顾,致使魏某某被车刮倒在地受伤入院治疗,经诊断魏某某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右小腿皮肤擦伤。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抗拒执法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偶发性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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