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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打车问题与滴滴司机高某某发生纠纷,经高某某报警后,民警王某甲、宋某某到场执行公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民警控制其过程中辱骂、推打民警王某甲、宋某某。经鉴定,民警王某甲、宋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证人孙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郭某某提供的滴滴出行账单截图、滴滴历史行程记录截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个人表现,证人高某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检验报告单、北京丰台医院检验报告、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丰台医院CT诊断报告单、北京丰台医院发热门诊病案,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高某某提供的手机拍摄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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