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打火机前往**镇**村**片**组自家的田里,准备将田内杂草烧除。陈某某点燃杂草后,因久晴天气干燥且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北边的荒田,随即燃烧至荒田周边的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在附近做事的龚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之子)、龚某乙等人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扑救,火灾于当日晚上23时许被扑灭。经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有林地7.37公顷。事后,龚某甲与被害农户达成了谅解协议并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月田镇林业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