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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6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独自到位于玉林市福某某**镇**村石基塘木根垌岭其自家三角田锄草的时候,在没有开设防火带,也没有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点火烧荒草,由于当天是晴天,风又大,致使烧荒引发跑火至山上无法控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4.76公顷。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到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主动赔偿此次被烧林木的木主苏某甲、陈某乙、苏某乙、李团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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