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提请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有炼山手续的情况下,到博白县沙河镇长远村大塘队西背冲岭,使用液体打火机点火炼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他人的桉树、松杂木等林木被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5.81公顷(合687.15亩),其中有林面积35.77公顷(合536.55亩)。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陈某某积极参与灭火,并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多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