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受害方的意见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纸钱、香烛等物品在陆丰市**镇**村“***”的祖坟(无碑文的三个骨灰罐)扫墓,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烛及在坟前燃烧纸钱过失引发山火,造成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在**村“***”所种植的桉树受损;经陆丰市林业局技术人员测量,现场位于**镇**村**班***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146.8亩。案发后获得受害方谅解,表示不用陈某某赔偿损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物证;2.有证人证言;3.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有**村火烧迹地现场勘查情况报告为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
综上,经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案发后得到受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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