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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月23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17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由于2014 年11 月25 日与随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总造价22 万元的《石雕制品加工合同》,为了取得蔡某某和梅某某的信任,伪造了一份与随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石雕制品加工合同》,合同总造价82 万元,虚增了60 万元造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 年11 月30日,并于2015 年5 月14 日,与蔡某某、梅某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梅某某、蔡某某占50%,陈某某占 50% ,工程由陈某某承接,工程总造价82 万元。经到银行调取陈某某银行卡交易信息,蔡某某和梅某某分三笔存入8 万元到陈某某账户,陈某某当天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8 万元,蔡某某和梅某某先后四次给陈某某现金11 万元,陈某某从蔡某某和梅某某处共骗取19 万元。

2019 年8 月30 日9时许,陈某某被福建省**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2019 年9 月6 日,从泉州市**县看守所带回随州,经对陈某某进行讯问,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先后还款4 万元给受害人。陈某某被抓获后,积极与其家人主动联系,并于2019 年9 月10 日将剩余15 万元全部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蔡某某、梅某某的谅解。经查证,陈某某所骗19万元全部用于**工程项目。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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