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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大湾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贵阳商议合伙购买渣土车经营,其中陈某某出资3.3万元。后陈某某将购车款用于赌博输光。 2020年5月5日,陈某某因无某某钱去贵阳提车就想到租车去卖。当日,陈某某来到六盘水火车站桥洞旁边的六盘水市**服务有限公司内,与公司员工沈**商议租车事宜,讲好租金为每天220元,并加了沈**的微信,交了200元的租车定金,约定第二天正式来租车。5月6日,陈某某用自己的驾驶证和身份信息登记租了一辆车牌为贵BR****本田思域轿车(车主是詹*),两次共交了1800元,租期10天。租车后,陈某某在火车站附近找人做了贵BR****车车主詹*的假行驶证,将车开到钟山区场坝二手车交易市场找到收车人祖**,两人谈成以77700元的价格交易。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后祖**转帐给陈某某37700元,并约定余下4万元待车辆过户后再给付。赃款被陈某某用于付货车购车款及平时生活费用等

后经鉴定,贵BR****轿车价值83000元。现车辆已追回发还詹*,陈某某已退赔袓**377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陈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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