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村*塅**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年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翠江镇西大一路沿香米拉大酒店往翠江镇新桥一路方向行驶,在新桥一路路段与美团外卖骑手谢长生发生纠纷,双方均拨打110报警请求处理纠纷,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查获。后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 13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摩托车合格证书、接警经过、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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