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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耒阳月**耒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耒阳耒阳耒阳耒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南基村**23组,现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开源路**93号**1单元**502室。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51****耒阳耒阳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海南路群贤路口北侧100米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O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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