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号诉〔2018〕88 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路XX街XX巷XX号。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执行取保候审决定。同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日上午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ZXXXX号小型轿车沿升平东路由民安路往105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德声电器对开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粤TS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随后民警到场将陈某某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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