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凌晨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在**路**花园小区斜对面的**烩面馆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凌晨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新N0****号(临牌)帝豪牌小型轿车,从**路**小区旁**商店门口停车位驶出,之后被查获。经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