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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A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洋浦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材料、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

3.鉴定文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1051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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