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7********,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宁A****P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洲北街交叉路口东侧100米处,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5.7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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