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幢**室(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事唐某某等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汤锅店聚餐,期间饮酒。同日21时许,餐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D****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壹华里车库出发,欲返回其位于南岸区长生桥的家。陈某某驾车途中经过南岸区福寿路、崇文路,当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凉风垭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80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根据GA/T 842-2019方法进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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