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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办事处**村**组**号**号,住钟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B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街**路口路段2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毫克/100毫升血。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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