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民盟盟员,西安**学院**,身份证编号610102196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事在王曲街道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58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C****5的小型越野车,沿王曲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曲街道与长安大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244号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56mg/100ml。陈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查获记录及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身份户籍信息、血醇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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