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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陈鉴洋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65****小型轿车由龙港市往**方向行驶。当日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与龙金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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