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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罗源县**乡**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罗源县第三中学往罗源县滨海新城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凤山镇九大中心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7.1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9mg/1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民警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属性查验说明、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6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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