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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下亭村一沙场内饮酒后,驾驶闽**小车途经福清市洪宽大道下亭村**号路段时因停车围观一起交通事故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酒精测试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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