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3********,高中学历,现任长沙县**厂(个人独资企业)总经理,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妻子李某燕在长沙县**镇**村**组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的红星二锅头牌52度白酒。当晚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小车沿开元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九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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