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庙**组,现租住在娄底市娄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从娄底市娄某某**KTV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仪检测,陈某某呼吸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3.74mg/100ml。经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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