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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曾某某等人在双峰县青树坪**店吃宵夜,期间陈某某喝了啤酒,之后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为粤S7****小车送曾某某回家。陈某某将曾某某送到双峰县**镇**村**地段曾某某住的小区附近时,被执勤的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31mg/100ml。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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