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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0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S*****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季梁大道行驶,当行至季梁大道与五星路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陈某某在驾驶室睡着。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陈某某抽血并送检。

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8.27毫克/100毫升。

2020年4月16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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