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1 日21 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与江山南路交汇处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O9mg/lOO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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