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监利市**镇**村,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3日19时许,陈某某持B2D驾驶证驾驶鄂DG****6小型汽车,从监利市**乡**村出发,前往**乡**街。同日19时15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沿村级公路行驶至**乡十字街路口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封装陈某某血样的试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血液检测报告存疑。本案提取血样登记表显示:提取血样时间为2019年4月3日20时5分,提取地点为监利县白螺卫生院,消毒液为碘伏,封装方法为真空负压密封,试管编号为S11202594。该登记表没有标注试管是否是抗凝管,也没有相关照片或者视频佐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时间为2019年4月5日,送检血样保存于真空试管中,试管密封完好无渗漏,可见凝血块。检测结果为161.6mg/100ml。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没有载明保存血样的试管是否是抗凝管。提取血样登记表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不能证明封装血样的试管是抗凝管,且检测时可见凝血块,该证据存在瑕疵,应予排除,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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