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J****5黑色克莱斯勒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张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严家渡桥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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