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E3***L的红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花路与站北路十字南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