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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Q1****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甲行驶至深汕特别合作区G324国道鹅埠镇深汕大道广信路口路段(756KM+450M)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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