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现住苍南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驾驶浙C90****小型汽车从龙港市人民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出发往龙港市礼品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西一街794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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