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十白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十白线6KM+900M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黄甫坑村路段处,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十白线西侧路面通行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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